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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稅局官員指出,日前查獲A先生與B小姐,於103年12月30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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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婚登記,並指定104年1月1日為結婚登記日,但在104年5月申報103年度綜所稅時,A先生將B小姐列配偶申報,經查有虛列配偶免稅情事,判補稅及0.6倍罰鍰。

安永會計師林志翔表示,我國現行稅法規定,當年度結婚或離婚的夫妻,可自行選擇要以個體戶申報,或合併申報的方式申報綜所稅,舉例來說,目前申報的是104年度綜所稅,若是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內結婚或離婚的夫妻,即可自行選擇申報方式。但從上述案例來看,林志翔分析,應是A先生與B小姐誤判,變成合併申報的應納稅額,才會被國稅局處以連補帶罰的補稅處罰。此外,林志翔也提醒,夫妻報稅可選擇夫妻所得全部合併申報、薪資分開計稅合併申報、全部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等3種方式,一般而言,採取所得分開計算,並以高所得者為納稅義務人,最能達到節稅效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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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王姿琳╱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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綜合所得稅申報旺季來臨,現行稅法規定夫妻應該合併申報,但如剛結婚或是剛離婚的夫妻,應該怎麼報才不會荷包大失血呢?高雄國稅局說明,由於今年申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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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是104年度的綜合所得稅,如果不是去年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的夫妻,則不可將對方列為配偶申報、虛列配偶免稅,否則恐遭連補帶罰的處分。

高雄國稅局強調,目前適逢104年度綜所稅報稅期間,若民眾指定105年1月1日為結婚登記日,即婚姻關係今年起才生效,則本月申報綜所稅時,不可將對方列為配偶申報,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,荷包大失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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